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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3)杭余刑初字第8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亚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戴亚军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亚军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亚军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戴亚军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戴亚军予以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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