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鲜琦与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鲜*与被告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鲜*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刘**、一般授权代理人吴**,张**特别授权代理人姜**、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鲜琦诉称,2002年,鲜琦完成了《新桃花源记》(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创作,并于2003年3月31日将其发表在成都**联合会、成**商会主办的《会刊》上。2003年7月,张**为成都市拍摄的宣传片《成都,一座来了就不想离开的城市》(以下简称宣传片)对外发布。鲜琦发现,宣传片与涉案作品在表现手法、表达方式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前者系张**在未取得鲜琦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后者进行改编而获得的。张**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的侵害。据此,鲜琦诉请本院判令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鲜琦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鲜琦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首先,其仅为宣传片的导演而非制片者,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鲜琦在2003年下半年就知道宣传片的拍摄和播放情况,因此鲜琦在2013年提起的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次,发表涉案作品的《会刊》属于内部刊物,张**没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最后,宣传片不是在涉案作品的基础上改编、拍摄而获得的,二者在表达方式、主要人物、感情主线等方面均无实质性相似。据此,张**请求本院驳回鲜琦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鲜*创作完成了涉案作品,并于2003年3月31日将其发表在成都**联合会、成**商会主办的《会刊》上。会刊封面的左上角注明:“内部刊物注意保存”。

涉案作品的标题为“新桃花源记——为‘锦绣成都’而作”;其正文为:“20世纪初,西洋人赴华游览。沿江行,迷途不知晓。登青城山顶,一揽天下幽,红日冉冉,云海滔滔,道教圣地,都江水堰。‘洋’人惊叹之!复环顾,举目远眺。山高眼阔,一马平川,沟渠纵横,大地似扇形。出‘鱼嘴’,过‘瓶口’。复行百余里,豁然开朗。土地肥沃,商贸繁荣,不愧‘扬一益二’,天府之国。文翁石室,书声朗朗。川菜川酒川茶川剧,司**无不盛赞。‘既丽且崇’‘喧然名都会’。见‘洋’人,主大喜,问从何来。具答之。主遂邀客,摆桌设宴待之。饮酒品茗之余,主客游城。草堂武侯祠望江楼,书画锦绣漆竹金银器,美不胜收,客举机狂摄之。问城之奥秘,答2400余年,闲适自乐。客描绘海外世界之大,并图解。主闻后不仅不眼羡,反邀长驻。盛情下,难辞。便函告家人:‘锦城迷人暂难归。’既留,心则安,早出晚归,尽揽美景。其家人闻讯后,不安之。竟携全家男女老少,不远万里,遂留,乐不思家。美日德法苏,世界名国,闻之,欣然结盟。遂愿,皆欢喜。今投资者如潮。”

张**执导了宣传片。该片于2003年下半年对外发布。鲜琦当庭举出了一张刻录光盘,其主张光盘内容即为宣传片。光盘内容显示:镜头俯瞰双流机场、机场高速路、高架桥。一位衣着休闲的年轻男子(男主角)坐在一辆由年轻女子(女主角)驾驶的车里,向车窗外张望。(旁*:我奶奶跟我说过,成都,是一个你去了就不想回来的地方。她现在年纪大了,出不了远门,让我把成都拍回去,给她看看。)在开车的女主角回头一笑。镜头展现了过马路的行人,女主角开车的过程。(旁*:小*,我朋友的妹妹,一个文静的成都姑娘。)男主角蹲在路边,开始用摄像机对成都街边的建筑进行拍摄。镜头依次展现了双层公交车、仿古建筑、在院落里玩耍的小孩、在老街上骑着装满蔬菜的三轮车的菜农。(旁*:看着眼前的情景,我不敢相信,这就是奶奶常给我讲起的那个地方。)竹林茂密,男主角站在院落中,对面前的这片仿古建筑进行拍摄,其背后的墙上从右至左刻有“草堂”两个大字。男主角手抚树叶,远望沉思。小木桥上逐渐浮现出一名身着红色旗袍的年轻女子的背影。随后,男主角对一名在公园内放风筝的小女孩进行拍摄。女主角身着牛仔裤和白色T恤,站在男主角身边。镜头展现了小女孩在红墙竹林中的小道上放风筝的过程。(旁*:这就是奶奶记忆中的草堂。我猜她年轻时,一定在这里留下许多美丽的梦。)镜头转向都江堰,水声潺潺,钟声响起,女主角背对镜头,坐在荷塘旁绣东西。男主角站在都江堰水利工程旁的山上进行拍摄。镜头依次展现了安澜索桥、都江堰水利工程、河边闲聊的年轻男女、推着婴儿车缓慢走过的妇女以及女主角在索桥上奔跑、跳动玩耍的情景。(旁*:小*告诉我,成都是一个被水滋润着的地方。两千年的都江古堰,流淌着这座城市的历史。)舞池中,年轻男女们在欢快地跳着舞。镜头中出现了女主角跳舞的特写。镜头调转,一辆公交车驶过,一张巨大的川剧脸谱出现在镜头中。一群小孩在老师的带领下,在桥柱上绘制有川剧脸谱的立交桥下做游戏。镜头转向琴台古街,男主角手持摄像机,对坐在路边写生的小学生进行拍摄。立交桥上,一辆辆汽车疾驰而过,立交桥下,男主角坐在茶馆里扇扇子逗鸟,并与别人悠闲地交谈。(旁*:我想起了儿时,奶奶唱给我的歌谣,置身于这鲜明的节奏,传统与现代,在这里如此的和谐。在这个城市,我每天都能强烈地感受到,生命质量的气息。)红汤翻滚、辣椒起伏,男女主角坐在一起吃火锅。镜头由近及远地展现了火锅、各式菜品及其摆放、方桌,并突出了男主角吃火锅的动作和表情。当男主角被辣到不行时,女主角用四川话告诉男主角:“成都的火锅,就是又麻又辣。你多吃几次就习惯了。”在春熙路,男主角站在路上进行拍摄。画面快速地展现了路边的商店、熙熙攘攘的人群、商店上方鳞次栉比的招牌,并对逛街的年轻时尚女性的笑容进行了特写。(旁*:奶奶说,她小时候最喜欢逛春熙路了。这个城市,充满着节奏感。它动与静的变换,真让我有些着迷。)在茶馆里,男主角将所拍摄的内容输入电脑。(旁*:奶奶看了我发回去的照片,精神好了许多,吃的也多了,真让人高兴。我告诉奶奶,我还要在这多待几天。)一声声“雄起”响起,足球场里热情的球迷手舞红旗,在领队的带领下大声的呐喊。男主角站在球迷中进行拍摄。一阵欢呼声响起,镜头出现在了足球场的斜上方。夜幕降临,镜头以俯瞰、仰视等方式依次展现了成都的夜景:街头穿梭的车流、合江亭、廊桥等仿古建筑周围的霓虹灯及河中倒影、天府立交的彩灯、春熙路商店五彩的霓虹灯以及逛街人群,男主角站在路上对过往的人群进行拍摄。镜头转向厨房,火苗在炒锅中腾起,一群厨师忙得热火朝天。菜肴被端上餐桌,串串被放在汤锅中烹煮。男、女主角在一起高兴地吃宵夜、兴奋地聊天。整个美食广场人满为患。(旁*:在成都,就算夜里三点,都会闻到阵阵麻香的味道。我终于抵挡不住那种诱惑,又一次投入到沸腾之中。)在露天茶馆,男主角品茶看戏。镜头分别对戏剧演员表演的喷火、顶灯、变脸以及服务员斟茶的动作和细节、观众热烈的反映进行了特写。戏终人散,男主角一个人坐在茶馆不肯离去。镜头正对戏台,由近至远展现了男主角的背影。清晨,男主角一个人站在天台向下拍摄。镜头中出现了高楼林立的画面。街上,男主角看着摄像机中的内容沉思不语,然后转身走向一旁等候的汽车。(旁*:几天的生活,让我对这个城市很眷恋。)在机场,男主角整理手中的行李箱,准备离开成都。临行时,女主角拿出一幅熊猫爬竹的刺绣交给男主角。男主角叫住转身离去的女主角,用照相机给女主角拍了一张照。女主角微笑着离开。回忆中,男主角的脑海里闪现出上述小女孩放风筝、荷叶接雨水的画面。画面逐渐变黑,屏幕中间打出“成都,一座来了就不想离开的城市”的字样。(旁*:在机场,小*拿出一件东西,说是送给奶奶的礼物。原来,这么多天,她心里一直惦记着奶奶。奶奶说的真对,成都是一座来了就不想回去的地方。)

鲜*接受媒体采访时陈述到,宣传片“当时播的时候我就知道是我的东西嘛,但是当时没有话语权嘛”。

以上事实,有会刊、光盘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鲜琦在本案中主张宣传片与涉案作品存在高度相似,因此宣传片的导演张**侵害了鲜琦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张**则辩称,鲜琦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并且涉案作品发表在内部刊物上,其不具有接触的可能,而涉案作品与宣传片两者在表达方式上完全不同,因此后者并非来源于前者。根据上述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现分别评判如下:

一、鲜琦的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张**认为,宣传片的发布时间为2003年,鲜琦在当时就知道,因此其在十年之后才提起的本案诉讼,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鲜琦则认为,宣传片目前仍在各大电视台播放,在互联网上也能找到该宣传片的播放源,因此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鲜琦在本案中主张被侵害的权利是改编权和摄制权。根据双方的陈述,宣传片的发布时间为2003年下半年。换言之,与宣传片有关的改编行为和摄制行为在上述发布时间之前就已经完成,并且不再持续。因此,在鲜琦承认宣传片发布时其就知晓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无论宣传片现在是否仍在播放,鲜琦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二、张**是否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仅能反映出涉案作品曾于2003年3月发表于由成都**联合会、成**商会主办的会刊上。该会刊目录的左上角注明:“内部刊物注意保存”。因此,对张**关于其不具有接触涉案作品可能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鲜琦认为该刊物能够为张**所接触,并且其也曾对外散发过涉案作品,但鲜琦未能举出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三、宣传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并不延及作品的思想。无论是文字作品,还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除去因作品类型不同而必然导致的表达手段上的不同之外,二者的表达都需借助对时代背景、人物形象、语言动作、事件经过、客观景物等元素的描述来进行。

就涉案作品和宣传片而言,两者都突出了赞美成都的中心思想,但前者将时代背景设定为二十世纪初,通过一名误入四川的西洋人游览并受邀长住成都这样一条主线,逐一点出了青城山、都江堰、成都平原、“文翁石室”、“川菜川酒川茶川剧”、“草堂武侯祠望江楼”、“书画锦绣漆竹金银器”等自然景观和文化象征,表达出成都是一座风景优美、底蕴深厚、热情好客并适宜投资的城市这样一个主题。整体上讲,涉案作品对上述人文、自然景观仅是从名称上进行了列举,对其中个别的描述也是概括性的,如“川菜川酒川茶川剧,司**无不赞赏”、“书画锦绣漆竹金银器,美不胜收”等,并缺乏对人物形象、语言动作的描写。全文只有一句人物原话:“锦城迷人暂难归。”可以说,涉案作品是从宏观上对成都进行描述,以表达上述主题。

根据鲜琦提交的光盘,宣传片的故事发生在本世纪初,其主线为一位外省男青年,应祖母的要求来到成都进行拍摄,以满足祖母的思乡之情。在本地一名女青年的带领下,男青年游历并拍摄了草堂公园、都江堰、琴台路、春熙路等人文自然景观,并体验了成都火锅、足球、川剧等文化特色,对成都由陌生到逐渐了解,并产生了眷恋之情。整部宣传片通过画面具体展现了事物的细节,比如茂密的竹林、熙攘的人群、翻滚的红汤等,进而通过这些细节反映出事物的基本特征,如草堂公园的幽静、春熙路的热闹、火锅的麻辣等。另外,宣传片有意识地进行传统与现代、热闹与安静的搭配,以制造视觉效果的反差,比如安澜索桥与现代舞池、戏剧脸谱与汽车立交等。结合男主角的旁白,以及对男、女主角动作、表情、语言的展现,宣传片从细节着手,以非常直观的方式表达了这样一个主题:成都是一座人文与自然风光兼具、传统与现代融合,让人流连忘返的城市。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涉案作品与宣传片在作品的表达上不同,二者所要表达的主题思想也存在一定差异。

另外,张**还主张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院认为,基于鲜琦未能证明张**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而涉案作品与宣传片客观上分别构成不同的作品,加之鲜琦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无论张**是否为适格被告,鲜琦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鲜琦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鲜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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