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有限公司青石桥店、成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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