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海富**有限公司诉陕西**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周**与西安惠**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中**北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西安西安**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全**有限公司与西安**集团著作权侵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全**有限公司与西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渭**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屈**与绥德县**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美**限公司与西安市玉**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王**与渭南**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定边**办公室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