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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