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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诉九**版社发行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九**版社发行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诉称:2002年1月、2003年1月,中国**出版社出版了由原告主编的《百果治百病》、《百蔬治百病》、《百粥治百病》等系列丛书。2009年底,原告发现被告单位出版的《这样吃最健康—食疗治百病》一书中有95%左右的内容完全抄袭了原告的著作,字数在19万字上下。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出版单位,对其出版的图书负有审查义务,因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图书得以出版发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就该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指控的侵权图书为《这样吃最健康—食疗治百病》,该书由九**版社出版,故九**版社发行部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起诉九**版社发行部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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