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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艾**限公司与图们**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诗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图们惠人**公司(以下简称图们惠人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度公司)、北京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8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图们惠**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原告是韩国HUROMCO.,L**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原汁机生产企业。2007年4月27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榨汁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11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80001269.X(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金**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该专利,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该专利有效期届满止。原告于2014年发现被告艾*凯**司生产的型号为“SKG2030”的原汁机(简称涉案产品)在京东商城上进行公开销售,京东商城的经营者为被告京东**度公司和被告京**公司,其中京东**度公司为京东商城网站的备案方,京**公司为涉案产品经营开票单位。原告于2014年12月在京东商城上进行了购买公证。被告艾*凯**司生产的、被告京东**度公司和被告京**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且涉案产品销售量巨大,以上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京东**度公司和被告京**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艾*凯**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三、被告艾*凯**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并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购买费共计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向被告京东**度公司、被告京东世纪公司、被告艾*凯**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艾*凯**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艾*凯**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且主要经营场地也在佛山市,故本案应由广州**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起诉。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京东**度公司、被告京东世纪公司、被告艾*凯**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被告京东**度公司、被告京东世纪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该院对于部分被告住所地在该院辖区内的、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艾*凯**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艾*凯**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

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控侵权产品系被上诉人从网上购得,由上诉人制造和销售,因上诉人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地均在佛山市,故本案应当由广州**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法院审理。

针对艾**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图们惠人公司答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京东**度公司、京**公司住所地均在北京,均在北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北京**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驳回艾**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原审被告京东**度公司、京**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且根据《最**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之规定,本案作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属于北京**法院的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艾诗凯**司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广州**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艾诗凯**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佛山艾**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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