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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瑞昱**有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艾**辑公司、艾萨**限公司、艾**科技(上**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昱**有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艾**辑公司、艾萨**限公司、艾**科技(上**限公司、希捷国**有限公司、希捷科**限公司、深圳赛格**有限公司、吕**、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瑞昱**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有限公司、艾**辑公司、艾萨**限公司、艾**科技(上**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瑞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335元,减半收取96667.5元,由原告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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