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上海企**有限公司、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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