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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普**(上**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锐**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鲁卡姆电器(上**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锐**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普鲁卡姆电器(上**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普鲁卡姆电器(上**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普鲁卡姆电器(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锐**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普**(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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