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驰新能**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有限公司、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驰新能**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力驰新能**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