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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传动系统(深**限公司与无锡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因与被上诉人力纳*传动系统(深**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纳*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力**公司原审诉称,其系u0026ldquo;具有过载离合器的线性执行机构u0026rdquo;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宏**司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构成侵权,请求确认宏**司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宏**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根据江苏**民法院及原审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最**法院批准,可以管辖普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不包括专利纠纷案件。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该院依法无权管辖。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且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宏**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宏**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江苏**民法院及原审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最**法院批准,具有普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但并不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本案中,宏**司的住所地在无锡市南长区,原审法院作为宏**司住所地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宏**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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