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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迅**限公司与常州市钟**生服务中心、北京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生服务中心、北京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生服务中心、北京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有限公司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生服务中心、北京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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