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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力驰新能**限公司与被告卡*地板(苏**限公司、宿迁**开发区卡*地板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驰新能**限公司与被告卡*地板(苏**限公司、宿迁**开发区卡*地板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驰新能**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力驰新能**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卡*地板(苏**限公司、宿迁**开发区卡*地板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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