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有限公司申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