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森**公司与浙江**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戴森**公司与被告浙**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5日,原告戴森**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武义县房地产管理处查明被执行**有限公司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戴森**公司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浙金执民字第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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