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蔡**等与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蔡**、吴**与被告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蔡**、吴**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蔡**、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蔡**、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蔡**、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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