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金**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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