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限公司与福州金**有限公司、江门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限公司与被告福**业有限公司、江门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金**有限公司、江门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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