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三明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三明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以其申请再审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明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三明市**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