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福州市**机械经营部、福州晋**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对被告福州市**机械经营部、福州晋**械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7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