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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平潭县**机械五金机电经营部已经于2015年8月21日由平潭**管理局登记注销,原告就此申请变更本案被告为原平潭县**机械五金机电经营部的经营者朱**。原告在开庭前,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50000元,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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