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APS制造单人**公司与厦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APS制造单人**公司与被告厦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APS制造单人**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APS制造单人**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APS制造单人**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8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90.50元,由原告APS制造单人**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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