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盖州**制造总厂与大厂回族**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制造总厂(以下简称盖**总厂)与被上诉人大厂回族自治**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原审被告洛阳龙**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德**公司于2009年11月27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盖**总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50万元;2、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盖**总厂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盖**总厂以已与德**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盖**总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盖州**制造总厂撤回上诉,郑州**民法院(2010)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盖州**制造总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