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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71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徐**侵害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三案后,被告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三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三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三案被告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级别管辖的异议。本三案分别系侵害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三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2013)深证字第137106号公证书的记载,本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在深圳市,且本三案被告徐**的身份证住址亦在深圳市,因此,本院对本三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徐**的上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徐**对本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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