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72019.)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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