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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司与佛山**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与被告**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名称为“一种生产陶瓷砖的布料设备”,专利号为ZL201120330637.9)一案,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过程中,A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追加**公司为本案被告后,于2013年5月21日、2013年5月28日、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标、王**,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黄**,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公司于2011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生产陶瓷砖的布料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2012年5月30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330637.9。**公司未经**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向**公司购买侵权产品用于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公司未经**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侵权产品,依法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公司的名称为“一种生产陶瓷砖的布料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公司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以及销毁宣传资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公司的专利权的侵权产品;2、**公司、**公司连带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30万元;3、**公司、**公司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公司撤回要求**公司停止使用的诉讼请求。

A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公司、C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详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3、ZL201120330637.9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用以证明A公司是名称为“一种生产陶瓷砖的布料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于2011年9月5日申请,于2012年5月30日获得授权公告,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证据4、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以证明A公司的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全部权利要求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证据5、A公司自行拍摄的录像和照片光盘,用以证明**公司向**公司销售侵害A公司的专利权的机械设备;**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侵害A公司的专利权的机械设备;**公司生产销售的机械设备,即**公司所使用的设备与A公司的专利技术相同。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答辩称:**公司没有侵犯A公司的专利权。**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A公司专利的特征并不一样,没有落入A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为A公司专利存在无效的理由,**公司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专利无效,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A公司在诉求中请求赔偿30万元没有合理的依据。

被告B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证据2、无效宣告请求书。

证据1和2用以证明**公司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A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120330637.9、名称为“一种生产陶瓷砖的布料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在2013年5月9日受理。

被告C公司答辩称:同意**公司的答辩意见。C公司购买使用的设备没有落入A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购买的。即使构成侵权,也不是共同侵权。

被告C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被告**公司对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公司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证明**公司侵权。对证据4的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评价报告非常不严谨,专利检索报告里面没有“送料”的检索,而送料是非常重要的工序。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确认。

被告C公司对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的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评价报告非常不严谨,而且评价报告不等同于实质性检查。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确认。

原告A公司对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对**公司提交的证据1到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公司申请专利无效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请求,但**公司超过答辩期才提出,故法院不应支持**公司的中止审理请求,且根据A公司提交的检索报告,A公司的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公司对**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经审查,本院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公司、**公司对**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公司的证据5是其自行拍摄的音像资料,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A公司对**公司的证据1和证据2无效宣告请求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013年3月12日,A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公司处的证据和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13)佛中法立保字第94-1号民事裁定书、(2013)佛中法立保字第95-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佛中法立保字第94、95之二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处的被诉侵权产品和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A公司的担保财产进行查封。后本院依A公司的申请,作出(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裁定书对追加的被告C公司处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查封

**公司、**公司、**公司对本院在**公司处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于2011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生产陶瓷砖的布料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2012年5月30日获得授权以及公告,专利号为ZL201120330637.9。该专利权利要求内容如下:1、一种生产陶瓷砖的布料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有第一送料皮带、面料供料机构、造型器、喷涂装置、线料供料器组、过渡板和第二送料皮带,面料供料机构、造型器、喷涂装置、线料供料器组沿生产线依次设置于第一送料皮带的上方,第一送料皮带高过第二送料皮带且通过过渡板成首尾连接。2、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产陶瓷砖的布料设备,其特征在于:面料供料机构由面料供料器和下料皮带构成,面料供料器位于下料皮带的上方,下料皮带的运动方向与第一送料皮带相反。

2012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公司出具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载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公司于答辩期满后的2013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

庭审中,**公司明确要求其专利保护范围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

**公司确认**公司处被本院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公司制造、销售。**公司确认该被诉侵权产品目前在使用中。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陶瓷机械开发、生产、销售。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陶瓷制品。

另查明,因**公司处被本院查封的产品为半成品,不能进行技术比对。A公司、**公司、**公司同意以本院在**公司处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比对。该被诉侵权产品为一种陶瓷砖用的布料设备,其技术特征为:包括有一条送料皮带、面料供料机构、造型器、喷洒装置、线料供料器组。具有三条下料皮带,自上而下的第一条皮带运动方向与送料皮带相反并与水平面平行,第二条与水平面成35角并向地面方向运动,第三条皮带运动方向与送料皮带相同并与水平面平行。原告和两被告各方确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一根送料皮带和过渡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公司申请的名称为“一种生产陶瓷砖的布料设备”,专利号为ZL201120330637.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该专利权至今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二、**公司、**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三、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公司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关于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的问题

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的规定,本案被告**公司在其答辩期满后才请求宣告A公司的专利无效,经本院审查,不存在有必要中止诉讼的情形,故本案不中止审理。

二、关于**公司、**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问题

经审理,**公司确认本院在**公司处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为其制造、销售;**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正在其使用中。A公司诉称**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由于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本院确认**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公司实施了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公司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为:1、一种生产陶瓷砖的布料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有第一送料皮带、面料供料机构、造型器、喷涂装置、线料供料器组、过渡板和第二送料皮带,面料供料机构、造型器、喷涂装置、线料供料器组沿生产线依次设置于第一送料皮带的上方,第一送料皮带高过第二送料皮带且通过过渡板成首尾连接。2、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产陶瓷砖的布料设备,其特征在于:面料供料机构由面料供料器和下料皮带构成,面料供料器位于下料皮带的上方,下料皮带的运动方向与第一送料皮带相反。本案中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为一种陶瓷砖生产中使用的布料设备,特征为:包括有一条送料皮带、面料供料机构、造型器、喷洒装置、线料供料器组。具有三条下料皮带,自上而下的第一条皮带运动方向与送料皮带相反并与水平面平行,第二条与水平面成35角并向地面方向运动,第三条皮带运动方向与送料皮带相同并与水平面平行。经技术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第二送料皮带、过渡板两个技术特征。**公司、**公司和**公司对此均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A公司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A公司诉称**公司、**公司实施了侵害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的主张欠缺事实依据。A公司对**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佛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证据保全费6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880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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