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鹤山市**有限公司与广东雪**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雪**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雪**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鹤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雪**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雪**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广东**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份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500元,本院应退回17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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