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门市**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50元,由原告江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300元,本院应退回16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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