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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恒**限公司与南宁顺**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侵害“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专利号ZL200420010744.3)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恒**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恒**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宁顺**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郑州恒**限公司负担,余款41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郑州恒**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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