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重**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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