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公司诉被告深圳**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原告**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深圳**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