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任公司诉被告重庆**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隆**任公司于2011年5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隆**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重**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Ο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