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五金电子(深**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