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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任*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任*因与被上诉人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5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任**、任*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任*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任*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任光汉、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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