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任*因与被上诉人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5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任**、任*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任*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任*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任光汉、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