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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诉金建标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金建标、四川万**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金建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崔**撤回对金建标、四川万**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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