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宏**天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给原告人民币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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