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莱芜**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莱芜**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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