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莱芜市**限公司与莱芜市钢**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巩亚与商丘**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秦**与被上诉人韩元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博诉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广州市**有限公司、方城县水利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晃**与被告济源**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信阳市**筑工程公司与信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