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地所地:商丘**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河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巩亚诉被告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巩亚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万元,其余部分保留诉权。并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