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广**程有限公司、方城县水利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余*博诉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秦**与被上诉人韩元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信阳市**筑工程公司与信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黄**因与被上诉人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闵**与刘*、中国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欧春记与新七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晃**与被告济源**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冉自强与赵**、漯河**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