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广州市**有限公司、方城县水利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广**程有限公司、方城县水利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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