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博诉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原告王**与被告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秦**与被上诉人韩元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倪**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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