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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15年2月10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收到上诉案卷,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罗*、代理审判员唐**参加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龚**、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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