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唐*、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以被告唐*、王**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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