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道法民初字第887号原告李XX与被告**中心、第三人黄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中心、第三人黄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