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中心、第三人黄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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