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赣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彭**与赣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赣州**限公司工程款尚未结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彭**与赣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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