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彭**与赣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赣州**限公司工程款尚未结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彭**与赣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