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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州市钟野**县钟野水电站与被告郭**、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永州市钟野**县钟野水电站与被告郭**、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永州市钟野**县钟野水电站诉称,二被告多领工程款2384049.7元,请求判令二被告将在原告处多领的工程款130万元返还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查明:永州市钟野**县钟野水电站系永州市**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永州市钟野**县钟野水电站系永州市**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原告永州市钟野**县钟野水电站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永州市钟野**县钟野水电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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