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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广州天**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天**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穗从法房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予以发回重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穗从法房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18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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