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彭**与被执行人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彭**与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4)保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执行标的为689000元,因被执行人的武威宾馆流拍,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刘**、彭**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保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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