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城林**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宝马x3小型越野客车1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城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谷城**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抵押、赠予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原告谷城林**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宝马x3小型越野客车1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抵押、赠予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